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