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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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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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