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