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