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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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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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