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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