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