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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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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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