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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