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