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