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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