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