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三十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