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三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