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三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三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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