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