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六条 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