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