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险经办监督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章 社会保险经办监督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