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