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6-02-06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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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 第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 第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 第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 第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