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