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