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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