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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