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