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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