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