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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