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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