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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