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