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