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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