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