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