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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