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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