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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