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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