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