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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