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