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