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三十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