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