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一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