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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