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七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