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