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