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私分摊派财物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